陕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及陕西师大相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信息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陕西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促进不断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提升依法办学治校水平,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机制与原则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纪检监察监督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不断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承担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三)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原则。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公开受众等;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四)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原则。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应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应说明原因。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要认真予以回复。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落实相关工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职能部门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四、公开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和电话、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二)学校章程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三)学校教职工队伍情况。含教师和其他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三级三类”荣誉体系、德育及管理荣誉体系、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教研室、政教处)

(四)学校基层党建情况。含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等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

(五)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情况;学校重要会议决策、重大政策的发布、重要安排的通知、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及涉及部门)

(六)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收费或代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等涉及部门)

(七)校内转编、人员招聘、内设机构管理人员竞聘情况;试用期转正、津贴晋档、职称评聘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及涉及部门)

(八)教育帮扶及对外合作办学情况。(信息提供单位:学校办公室、政教处)

(九)招生计划、范围、对象,报考条件及录取办法。(信息提供单位:招生办公室)

(十)仪器、设备、物资的采购、大额资金服务的购买、重大基建工程等的招投标程序、过程及结果。(信息提供单位:总务处、教务处、网络中心)

(十一)学科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信息提供单位:教务处、教研室)

(十二)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免除住宿费等情况。(信息提供单位:政教处)

(十三)学校网站管理及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网络中心)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信息提供单位:相关部门)

除以上规定需公开的信息外,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校内相关会议、校园网、校园公告栏、工作微信群、QQ群等媒介予以公开。

(二)学校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建立有效链接,更新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指南应明确信息公开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及时发放给学校各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并置于学校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查阅。

(五)学校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七)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九)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六、监督和保障

(一)学校纪检监察组长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二)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职能部门、年级组、教研组的年度考核范围。

(三)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